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北京大学日本国际校友会(英文名:Peking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Alumni Association in Japan)。

第二条
本会为北京大学在日本的日本人、中国人及其他国籍校友自发成立的非政治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通过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增进在日日本人、中国人及其他国籍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团结,为在日校友提供与日本社会各界交流的机会,为促进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和理解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遵守日本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及尊重中日两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道德标准的前提下,本着“团结、务实、民主、责任”的原则进行组织运营。

第五条
本会常设事务局所在地为:
〒101-0037
东京都千代田区神田西福田町4番地 メディックスビル(MEDIX Building)4F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会开展活动的范围:
1. 开展在日校友之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信息交流活动;
2. 举办的各类学术、经济、技术和文化友好交流活动;
3. 开展与北京大学或中国国内校友之间的各类交流活动;
4. 开展以第三条为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须同时具备以下第1、2、3、4款的所有条件:
1. 本人曾经或现在在北京大学学习或工作,自愿加入本会者;
2. 常年居住或工作在日本,或本人居住在海外而经常往返于日本者; 或虽不居住在日本,但从事与日本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者;
3. 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4. 参加本会活动者。

第八条 入会程序:
1. 有3名以上现任理事推荐;
2. 本人出示有关证明(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工作证、聘书等;只有入学通知书等不可作为证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3. 由校友会事务局对资料核实后,经会员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入会;
4. 会员入会应提交会员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学与毕业年份、所学专业、现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

第九条 会员:本会设会员、赞助会员两种。
1. 凡符合第七条规定者,为会员;
2.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个人以及愿意支持本会活动的企业,在自愿缴纳赞助费的前提下,可成为赞助会员。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作出的决议,遵守本会制定的纪律;
2. 维护北京大学和本会的权益和名誉;发现违背本会宗旨,损害本会声誉或妨害校友会正常运营的现象时应及时给予制止,并向本会事务局报告;
3. 不以会员名义介入日本政治、社会问题;
4. 未经本会事务局许可,不得以校友会的名义或以校友会内的职务从事与校友会无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表著作或文章,在网络或电视等媒体上发表言论等;
5. 未经本会事务局许可,不得在校友会专属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校友会邮件群、微信群等)内从事其他组织的宣传推介活动以及其他商业行为等;
6.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监督校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4. 在校友会网络上客观公正地发表有益于校友之间交流的言论;
5. 退会权。

第十二条 会费
本会会员自愿缴纳会费,金额不限。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暂停或取消
对违背本会宗旨,损害本会声誉或妨害校友会正常运营的行为,理事会须在确认后迅速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对相关会员予以警告;必要时召开理事会对相关人员的会员资格予以暂停或取消,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理事会成员;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1.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主持召开,通常于每年12月上旬举行;
2. 会员大会的参加方式分为电子出席和现场出席。电子方式的议案表决期限为15日;
3. 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员超过半数的表决(含书面和电子方式)方能生效。

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
1. 理事会成员需具有广泛代表性,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最低在5名以上;
2. 理事候选人原则上由上一届理事会推荐,也可由会员自荐。自荐候选人需要10%以上的会员实名推荐才有候选人资格。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本会发起人选举产生;
3. 理事候选人应该是在校友会事务局为校友会活动做过贡献的,或者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热衷于校友会工作的校友。如发现候选人有犯罪前科或履历造假等不良行为,将立即取消候选人资格,上任者立即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理事的任期:
1. 理事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2. 现任理事会成员在任期未满提前离职时,可于当年12月份补选新理事,新理事的任期与其他理事会成员一致。

第十九条 理事的义务:
理事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的规定,维护校友会的荣誉,积极参与理事会议和校友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1. 通过校友会章程草案,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 审核通过对校友会年度活动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3.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等职务;
4. 其他需要理事会进行表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召开及决议:
1. 理事会原则上6个月召开一次,要求理事必须到场出席;因为客观原因实在不能出席者,经理事长同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议事并表决,或者采取电子出席表决的方式;
2. 理事会的召集原则上由理事长召集,会长或理事长不在时按常务副会长、事务局长、常务理事的顺序召集;
3.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需要超过2/3的理事出席才为有效。理事会负责对有关校友会的各项事宜展开讨论,并形成决议。任何理事均可向理事会提交有关校友会各项事宜的议案,理事会对提案开展讨论,并形成决议;
4. 理事会决议的具体产生方式如下:
a、理事会在表决时,实行每位理事1票;
b、理事会对决议的表决方式包括电子方式,比如邮件、微信等具备文字记录的电子工具;
c、理事会在表决时,理事成员的投票包括赞成、反对、弃权三个选项,其中弃权为无效票,赞成和反对为有效票;
d、对任何一项决议的表决,有效票超过2/3的情况下,该表决为有效表决;反之则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的决议认定为不通过;
e、在有效表决的情况下,赞成票超过有效票1/2的情况下,该表决为通过;反之则为表决未通过。
5. 理事会会议记录向全体会员公开。
代表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法人代表二名。理事会选举会长和理事长,作为本会的法人代表。在遇上重大危机时,代表理事全权代表本会处理本会的内外事务。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一半(含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理事长主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向全体理事公开。

会长
第二十六条 会长同时为代表理事,对外代表校友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会长必须为现任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会长任期为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时,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长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布校友会重大活动和决议;

第三十条 代表校友会出席对外重大活动、 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理事长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同时为代表理事,主要负责理事会和事务局的运营工作;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必须为现任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任期为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时,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长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指导事务局执行校友会年度活动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七条 检查理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的产生与职责:
1. 副会长为理事会成员,由会长任命产生;
2. 副会长协助会长的工作;
3. 会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4. 副会长担当部分会长的辅助工作,常务副会长全面辅助会长工作。

事务局长
第三十九条 事务局是各项决议的执行机构,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主持校友会日常工作和办理具体事务。 事务局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运营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会员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细则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运营委员会的新设或废止,由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根据需要,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可以设立支部等分支机构。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2名以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四年,原则上不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四条 监事职责:
1.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运营;
2. 监督校友会的财务状况;
3. 监督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事务局长和其他理事会成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4. 对本会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通过并监督其执行;
5. 对会员针对理事会及事务局违反本章程行为所提出的举报,有权进行相关事实调查;对理事会成员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监事可以在理事会中向当事人本人提出劝诫;如仍不改正可建议理事会对其做出惩戒决议;如理事会拒绝做出惩戒决议时,监事可以监事的名义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义务:
监事必须每年至少一次以上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列席理事会议。

第四十六条 监事有下述权利:
1.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旁听事务局的会议,索取有关资料;
3. 查看校友会的帐目。

名誉职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会长或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可设置名誉会长、顾问、特聘理事、北大之友等名誉职务。名誉职务不享有理事会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会长、理事长圆满退职之后原则上成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


第五章 选举、罢免及除名

选举
第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部分理事和监事共同组成,负责提出理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名单,并对理事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第五十条 选举委员会由部分理事、监事及部分会员代表构成,具体名单由理事和监事共同确定,并负责对成员进行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负责理事会选举的具体事宜。

罢免
第五十一条 如果理事成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并对校友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的情况时,理事会在对事实进行充分调查的前提下,可以罢免理事会成员资格,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存档,也可酌情向全体会员公开调查结果。

第五十二条 经过1/3以上会员的联合提案,并经全体会员的表决获得2/3以上会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罢免理事会成员。


除名
第五十三条 当发现本会会员不符合本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第十条;当本会会员符合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时,经理事会确认,即刻给予除名。

第五十四条 在其它情况认为有必要给予除名时,经理事会有效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六章 财务

第五十五条 经费来源:
1. 校友会费和捐赠;
2. 社会捐赠;
3. 委托校友会基金会募集活动经费;
4. 在开展校友会活动或提供服务中产生的收入;
5. 银行存款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校友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状况由事务局整理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重要内容要在网上公开,接受校友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支出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年度活动计划的预算框架进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细则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用中日两种文本做成,以中文版本为正本,正式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代表理事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5年12月26日经发起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正式正效。